(1)钢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钢的化学成分和标准规定,其允许偏差应符合钢材化学成分偏差,
(2)对于造成混批的钢材,当用于主要承重结构时,必须逐一(型钢逐根、板材逐张)按现行标准对其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进行试验,如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性能用于非承重构件。
(3)当按机械性能需要所规定的保证项目仅有一项不合格时,经设计或有关主管技术部门确定,一般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抗拉强度比钢材的机械性能表规定的下限值低5%以内时允许使用,当其冷弯合格时,抗拉强度的上限值可以不限。
②伸长率比规定的数值低5%以内时允许使用,但不宜用在塑性变形易于发展的构件。
③屈服点比规定的数值低5%以内时,可按比例折减允许应力;冷弯角为150℃
④冲击韧性不允许降低。
(4)对于无牌好或无证明书的钢材原则上不允许使用。
(5)当备料规格不能满足设计的要求时,则需要代用钢材,这时要按下列原则来做:
①用到的钢材在机械性能上和化学成分要和设计上的一致才行。
②使用钢材时,应认真复核构件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特别要注意因材料代用可能产生的偏心影响,在机械性能达到保证的条件下,还应兼顾同厚度、截面一致规格材料。
③使用代用材料可能会引起构件之间的连接尺寸与原设计要求有出入或不符,设计者应在使用代用材料是给与合理的修改。
④使用钢材时不可以大代小,引起自重载荷增加,导致结构的疲劳,而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做到使用上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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